,故应推定水湿发生在装箱之后。而集装箱离开被告堆场直至
茶叶公司仓库,整个运输过程中,箱体均无受湿的可能,只有在被告滞运期间连降过暴雨。因此,应推定被告滞运期间雨水渗入集装箱,这是造成
茶叶湿损的唯一原因。《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装箱施封的托运人对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5种后果自行处理,并未规定托运人对货物湿损负责。《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因此,本案
茶叶水湿事实已超出托运人承担“装箱施封”责任的范围。第三人将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集装箱投放使用,造成货物湿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谁装箱谁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对第三人投放的集装箱疏于验收,经交托运人检箱装载
茶叶,在台风暴雨袭击的情况下,又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故应对本案货损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原告在处理
茶叶残值中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由于认定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