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也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区县(市)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要注意搞好与其他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职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地区,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务院〔2004〕23号文件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