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茶行因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裁定违法请求国家赔偿案
发布时间 2014-01-18 浏览 24313 次
0公分的没有窗叶的窗口,没有贴上封条。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升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3日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宣布对查封的茶叶进行启封,但仅揭去贴在仓库木板门上的封条,没有启开用铁钉钉紧的木板门,也没有清点货物和制作启封清单。此后,佳发茶行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责成升平区法院赔偿其损失。1995年3月23日在汕头市人大和升平区人大监督下,在汕头市商检、茶叶进出口公司等有关部门的参与下,升平区法院启开被封仓库木板门,对仓库内茶叶的数量、质量进行清点和检验。经清点,启封茶叶共有7940公斤。经质量检验,茶叶均霉变。霉变茶叶由佳发茶行回收,计残值人民币46431元。

  1995年5月2日赔偿请求人佳发茶行,以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升平区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超值查封,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要求升平区法院赔偿其茶叶损失及利息等,总计茶叶18987.5公斤,价值人民币375550元,并提供茶叶进货发票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同年7月2日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认为:该院的查封行为发生于1993年2月6日,一审结案时间为199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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