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2日赔偿请求人佳发茶行,以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升平区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超值查封,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要求升平区法院赔偿其茶叶损失及利息等,总计茶叶18987.5公斤,价值人民币375550元,并提供茶叶进货发票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同年7月2日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认为:该院的查封行为发生于1993年2月6日,一审结案时间为199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