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4-01-18 浏览 26098 次
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张不应对全案负责,没有依据。钱汉寿及其辩护人认为钱汉寿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且情节较轻,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陈智浩在抢劫李晨曦案中,纠合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对李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在两次抢劫香港金行中,不仅策划、指挥,还直接实施抢劫。上诉人马尚忠在抢劫李晨曦案中,采取暴力手段封李的口、眼,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在抢劫香港物华街金案中,持枪威胁并开枪拒捕。上诉人梁辉在抢劫李晨曦案中,对李实施恐吓、殴打、卡颈等暴力手段,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这些情节均有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为证。陈智浩、马尚忠、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马尚忠、梁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陈智浩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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