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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干文以给他人运输货物为名,有计划、有准备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1年4月27日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干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干文不服,以其行为应定诈骗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干文在给他人运输货物的途中,乘押车的货主不备,按照预定的计划,公然开走装货的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