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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
发布时间 2014-01-20 浏览 22795 次
车,将价值47110余元的货物据为己有。货主亦明知是李所为。据此,李干文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手段狡诈,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李干文以其行为应定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判刑不当,应予改判。该院于1992年5月29日依法判决,撤销原判,以抢夺罪判处李干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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