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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务院[2004]23号文件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56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监管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