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补充条款议定书
发布时间 2014-01-21 浏览 24039 次

  附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协定的中国从毛里塔尼亚进口的货单仍为有效。

  附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协定的毛里塔尼亚从中国进口的货单订列如下:

  茶叶

  各种农业机械、畜牧机械、园艺机械、缝纫机。

  建筑材料:水泥、窗纱、刺铁丝。

  粮谷。

  纺织品:丝绸、丝线、纺织纤维线、合成纤维线、毛线。

  化工产品:油漆、泡沫床垫。

  日用百货:肥皂、瓷盘、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各种针、各种钮扣、刷子、桅灯、玩具、乐器、假发、搪瓷器皿、电扇、煤油炉、钟表、手工具、锁、门锁、门把手。

  各种水果(鲜的、干的、罐头)、果酱、糖果。

  文教用品。

  皮革制品。

  第四条

  本议定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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