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发布时间 2014-01-22 浏览 23917 次
方停止贸易关系的国家的产品不准过境。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对自缔约另一方进口或暂时输入然后再输出的样品和广告品免征关税和费用。

  二、在遵守国内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条件下,缔约一方对自缔约另一方暂时输入然后再输出的下列货物在免征关税和费用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用于试验和实验的物品;

  (二)用于展览会、博览会和比赛的物品;

  (三)安装人员用以进行装配和安装的工具;

  (四)为进行加工或修理的物品和需用的材料;

  (五)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容器。

  第五条

  一、在对任何进口或出口货物实行禁止或限制的情况下,缔约双方对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应在其权限内采取一切措施,以保证:

  (一)取得许可证须履行的条件和遵循的手续应以最明确和最具体的方式立即予以公布;

  (二)签发许可证的方法应尽可能简化和固定;

  (三)审核申请书和签发许可证应尽可能减少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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