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发布时间 2014-01-22 浏览 23916 次
美术石头等

  三十六、宝石(钻石除外)

  三十七、石膏

  三十八、瓷土

  三十九、煅烧和未煅烧的菱镁矿

  四十、盐

  四十一、蛭石

  四十二、碎钢铁

  四十三、锡砂和锡锭

  四十四、有色金属碎料

  四十五、白银

  四十六、象牙

  四十七、地板木块和木条

  四十八、椰子

  四十九、丁香

  五十、甘桔

  五十一、椰子纤维

  五十二、椰子饼

  五十三、海贝壳

  五十四、海藻

  五十五、椰油

  五十六、丁香油

  五十七、其它

  (编者注: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四月三日通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批准,同年八月十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本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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