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上半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26 浏览 26064 次
印件;

  (2)已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场所、主要服务内容及方式、人员结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项目运行情况等;

  (3)已建项目自有资金投入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

  (4)新建项目的实施方案、运行场所的使用证明、有关工作人员的组成。

  (四)申请示范县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行良好;

  2、所在园区符合国家和我省的规划和产业政策;

  3、所在园区中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30家,具有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服务的能力,可实现收支平衡;

  4、支持的资金使用应以建立和完善创业基地(孵化器)为主要方向,项目的立项、规划工作基本完成,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5、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园区建设用地的有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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