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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均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防治。
自治县内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开荒地、轮歇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山箐沟壑要全面规划,分批治理,加强水土保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合理制定年度采伐计划。采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