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4779 次
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自留山及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在指定地点植树造林,谁造归谁所有。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继续实施和完善商品林基地县的建设发展规划。要合理调整林业内部结构,在大力发展用材林的同时,重视经济林、水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种的发展与保护。加强对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并在国家的扶持下,多渠道筹集造林资金,加速商品林基地的建设。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在巩固和发展乡(镇)、村、社集体林场的同时,大力发展户办、联户办的林场和林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林木种植、抚育、采伐、加工、运输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以私有私养为主的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同时积极发展水产业和其他养殖业。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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