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4792 次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提倡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要切实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发展、巩固寄宿制和半寄宿制的民族高小班,并创造条件举办民族职业中学。对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自治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乡村小学,要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地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普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重点做好林业、粮食、茶叶、南药、果品和畜牧业的技术推广工作。

  自治县建立技术培训中心,对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进行适用技术培训,为发展商品生产培养人才。

  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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