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4785 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集体办医,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禁止巫婆神汉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钱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年7月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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