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17 次
、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主要在本地招收,并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地安排补充自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各县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县自行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积极培养使用现有各类专业人员,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地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对振兴自治州各项事业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自治州工作的知识分子,各种待遇优于内地同类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州内工作的职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待遇,可以比内地一般地区从优。对长期在自治州工作的职工,给予应有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监督管理干部的制度。对依法任命的干部要进行政绩考察。被任命的干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任命机关述职。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忠诚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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