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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通用的汉文、壮文和苗文。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苗族的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通用的汉文、壮文和苗文。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