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18 次
改善职工、居民和农村的住房条件,并在公共设施、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建材生产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对农村房屋的建设要合理规划,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设施,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的、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自治州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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