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29 次
高中和中专学校,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努力在青壮年中扫除文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创办州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中学。州、县级中学及中等专业学校要举办民族班,高等院校要举办民族预科班。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要进行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干部学校,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边沿、贫困山区的学生实行定向定额招生,定向分配。要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与其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州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要积极推行双语双文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优先办好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培养一支在质量、数量和专业结构上适应需要的合格的教师队伍。特别要重视少数民族教师和职业技术教师的培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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