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7783 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速自治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西双版纳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边疆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傣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傣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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