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7768 次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傣、汉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或者单行条例。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以艰苦为荣,以边疆为家,兢兢业业和扎扎实实地为各民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傣族的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或者同时使用傣、汉两种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傣、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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