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7780 次
加工、运销的指导和服务,增加农民的收入。

  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和指定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产品自主处理,木材凭证流通。

  加强以法治林,坚持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受到破坏的山箐沟壑,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

  加强对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行道树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建设和保护草场资源,改进饲养条件,建立健全种畜站,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加速生猪、菜牛和家禽的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要建立健全基层兽医站,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疫工作。依法对入境牲畜和畜产品进行严格检疫。

  建立健全良种繁育、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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