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8892 次
治州的自治机关要研究制定民族乡的工作条例。

  第七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于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十四条 每年7月23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自治州各民族的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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