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326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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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白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回族、傈僳族、苗族、纳西族、傣族、藏族、布朗族、瑶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大理市、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大理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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