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32667 次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社会文明的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白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白族成员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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