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32649 次
权建设,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批评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民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白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通用的汉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培养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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