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23700 次
花红、石榴、樱桃、杏子枣、梅子、山楂果……等)、药材(三七、党参、砂仁、口芪、当归、天麻、附子、酸木瓜及各种人工培植的药材)、香料作物(八角、草果、摸摸香等)。

  (2)林木收入,包括桐子、核桃、板栗、油茶果、油橄榄果、香椿、松子……等。

  (3)林木收入中的原木和水产收入中的淡水养殖,我市按省《暂行规定》暂不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但对于用原计税土地改为鱼塘养鱼的,仍按原计税土地的负担征收农业税。属于国营农、牧场者,按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实产量计征农业税。

  第四条 农林特产农业税计税收入的计算,应根据农林特产实际产量,按照国营收购牌价或参照当地市场价计算。对实际产量的核定是: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部份的农林特产水果的产量,可以按三年平均或承包产量,核定到社(队),落实到户,实行定产,一定几年不变,具体年限各县区还可根据农林特产生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国营农场、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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