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25655 次
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卫生工作,保证《食品卫生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设立食品卫生咨询委员会,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对全省食品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标准、行政措施的审议和对严重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件组织调查研究,指导解决食品卫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省、昆明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卫生防疫站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履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责,逐级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监督员,并设立助理监督员协助监督员工作。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铁道、交通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