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05 浏览 24421 次
储设施、加工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无公害基地、农产品市场,农业产业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等要重点予以扶持,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各级税务部门要对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层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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