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6811 次
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家扶持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要管好用好各项专款,使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份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征收资源管理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各项税收,均由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征收。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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