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4768 次
承包山、自留山的林木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人工营造的林木,由其自主经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木材、林副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林副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六条 严禁伪造、买卖或转让木材生产、加工和经营的证照和票据。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承运无证木材。

  出县的木材,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并接受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林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林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发展林业各项指标的;

  (二)发展林业基地的;

  (三)坚持限额采伐,遵守采伐更新规定,完成更新任务的;

  (四)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产品综合利用的;

  (五)推广薪材换代或者改灶节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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