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84 次
先造后划、多造多划、少造少划、不造不划的原则安排。

  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山由集体组织造林经营,也可以在坚持荒山公有的原则下,组织和发动群众造林,谁造谁有。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及林区的野生植物和动物。

  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十四条 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要加强领导,建立森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护林体系。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属常设机构,应列编定员。

  (二)全州每年十二月至翌年六月为森林防火期,三至四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此期间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国有林场、自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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