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65 次
)未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任务和造林计划的;

  (二)乱砍滥伐林木未得到制止的;

  (三)山林权属有争议的;

  (四)上年度超限额采伐的;

  (五)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六)超过时限,拒不进行自留山造林的。

  第二十九条 活立木可以有偿转让和进入流通,但必须依法采伐。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含边贸木材)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纳入运输管理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商品柴、树根、树皮。运输木材出县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给运输证;出州的,由州林业主管部门发给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

  第三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县人民政府在主要木材运输通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依法实施检查。执勤人员履职时应佩戴林政执法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木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供销部门可以按计划经营木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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