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75 次
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一)各级领导在任期内,实现发展林业、保护森林目标和完成各项规定指标,成绩优异的;

  (二)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成活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三)迹地更新、封山育林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从事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节柴代用,节柴改灶成绩显著的;

  (六)当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森林防火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县,连续两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和国营林场,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公所(办事处);

  (七)在发现、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有功人员;

  (八)当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县,两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乡(镇),三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

  (九)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十)防治森林病虫害成绩显著的;

  (十一)林政管理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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