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61 次
的;

  (十二)领办、创办、协办、联办林业经济实体,开展综合利用效益显著的;

  (十三)连续从事林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林业基层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并为林业工作作出贡献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受下列处罚:

  (一)当年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森林火灾突出,或者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对失职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辖区内乱砍滥伐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不及时处理,致使当地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损失年累计村公所(办事处)达二十立方米以上,乡(镇)达一百立方米以上,县达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对负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对营私舞弊,滥发木材票证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山收购木材的,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行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