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1 浏览 25523 次
中,独龙族、怒族所占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工作人员中,应当积极培养配备独龙族、怒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自治县的实际设置机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接受群众的监督,廉洁奉公、求是务实、勤奋工作,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独龙族或者怒族的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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