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1 浏览 25533 次
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视对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培养各民族的乡村医生,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鼓励集体办医。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禁止神汉、巫婆、不法游医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

  自治县的农民的医疗费,从实际出发,实行收费、减费、免费三种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控制人口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的管理干部、科技干部和妇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和选拔独龙族、怒族干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行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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