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748 次
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贯彻私有私养为主的方针,实行科学养畜,建立健全畜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种植加工等服务体系,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对进入市场和入境的牲畜及畜产品进行严格检疫,防止疫病的传染。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坚持以护林为主,保护现有森林资源,护林和造林结合,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营、集体和个人积极发展林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稳定山权、林权,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和已确定的林业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有林、风景林、水源林、行道树的维护管理,严防山林火灾,切实搞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要有计划退耕还林还牧,加强水土保持。

  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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