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590 次
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在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以林为主,积极发展甘蔗、茶叶、水果、药材、水产、畜牧业、咖啡、橡胶生产及其相应的加工业和乡镇企业,使自治县的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县内的自然资源,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开发利用,对自治县无能力开发的资源,应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横向联系,实行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合作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自治县经济的全面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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