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599 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边远贫困山区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同时帮助贫困山区培训适用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贫困山区定向培养教师、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

  自治机关对在贫困地区长期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在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工作,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要增强团结,共同建设自治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重大或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自治县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维护他们的利益,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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