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585 次
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禁止近亲结婚。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

  第五十七条 每年12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1990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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