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5116 次
四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出生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优教,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重视培养使用妇女干部、科学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自治县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并积极引进各种专业人才,为自治县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外出学习深造。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人员。在国家下达的招收总额中,自主地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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