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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编写地方史志。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重视医疗机构和卫生队伍的建设,不断改善城乡医疗条件和各种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学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药材资源,加强地产药材的研究。积极推广名贵药材的人工栽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鼓励集体办医,联合办医,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严禁巫医和不法游医,利用封建迷信诈骗财物,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传染病的监督管理和防治工作;取缔假药、劣药。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改善城乡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