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4968 次
、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

  个人和集体承包使用的土地、林木、牧场、水面的经营权和经营成果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国家或集体有权收回调整。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搞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和消耗量,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已划定的国家、集体的山林所有权长期不变。农村居民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荒山荒地可以承包给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加强水土保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木材的采伐和经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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