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4960 次
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的出生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八条 每年11月2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自1990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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