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5318 次
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计划地开垦农田。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提高森林复盖率。

  林业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的形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山由承包者按规定长期经营管理,不得改作其他用地,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产品自主处理。

  鼓励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植树造林,谁种谁有。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时,要重点发展经济林、水源涵养林、薪炭林,加强用材林基地建设。

  正确处理农林牧的相互关系,有计划地封山育林。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要退耕还林,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国防林、热带雨林的管理。保护珍贵和稀有的动物、植物,保护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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