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5327 次
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不断增强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当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三条 每年公历5月1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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