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5930 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傣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的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它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要面向基层,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和以权谋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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