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6538 次
十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鼓励国营、集体和个人积极发展林业,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成材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绿化荒山,发展经济林、水源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加强水土保持。

  责任山由承包者按合同的规定承包经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和指定地方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产品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采伐单位和个人要在采伐后一年内负责完成更新任务。

  加强护林防火。禁止放火烧山,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

  加强对水源林、防护林、风景林、行道树和热带雨林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坚持以私有私养为主的发展方针,积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