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6123 次

【颁布日期】1989-08-26

【实施日期】1989-07-1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修改)

1989年8月26日

 

  (1989年2月23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西南部的边疆县,是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拉祜族、汉族、傣族、傈僳族、哈尼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西盟镇。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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